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 訴訟代理人 蘇揚智 被告 陳永貞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永貞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重新提出辯論意旨狀,載明完整之事實及理由陳述(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東聲公司為被告,之後再變更為先備位聲明,變更主張被告陳永貞是以被告東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被告東聲公司為行為後,尚未提出完整之書狀敘明為何得向被告等人請求給付之完整事實及理由之陳述),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工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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