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對人 陳安亨 即 張于櫻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安亨於民國97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與案外人張于櫻之債務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安亨邀案外人張于櫻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40萬元,約定分240期按月償還本息,按雙方訂定之抵押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第四項第一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兩期(含)以上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查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借款,迄今已兩期本息未繳,至104年3月15日止,尚餘本金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違約金等未繳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復查,相對人陳安亨於103年11月6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張于櫻,然張于櫻已於104年5月27日死亡,本件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法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書、繳款對帳單、繼承系統表、本院彰院 恭家康 104年度司繼字第837號函(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10月2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依首揭規定,抵押人死亡時,其繼承人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仍無礙於聲請人權利之行使,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社張││147│建│00│02│92.00│23/240││├──┼───┼────┼────┼────┼────────┼─┼──┼──┼──────┼─────────┼──────┤│002│彰化縣│社頭鄉│社張││147-14│建│00│01│00.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5│彰化縣社頭鄉張│彰化縣社頭鄉社│三層鋼筋混凝土│1層:45.65;2層:45.65││全部│││││厝一巷235弄47│張段147-14地號│造,住家用│;3層:39.84;合計:13│││││││之25號│││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