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487號債權人 尹南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 武栯緹 、 鄭文彬 、 張文侑 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是倘債權人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多數債務人為分別給付時,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另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武栯緹及鄭文彬、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張文侑等分別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惟僅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僅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具狀陳稱,因案由牽連且屬性相似,故僅共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云云,並未繳納不足之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係對不同之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聲請人僅繳納裁費500元,本院無從據以審認其所繳納費用,係對何一債務人之請求,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