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巷2號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總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5紙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係甲○○、丙○○各自所簽發,故費用應各自負擔,且甲○○簽發3紙本票金額共450,000元、丙○○簽發2紙本票金額共300,000元,應徵費用各為1,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另補正下列事項:㈠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5紙,相對人甲○○、丙○○是否連帶。
㈡相對人如不連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丙○○各自請求之本票金額為何。
㈢補相對人甲○○、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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