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33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廖建彥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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