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臺南縣後壁鄉農會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507,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8,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