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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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53號聲請人丙○○
座60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認可大陸地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2006)台民初字第1772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