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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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二)、(四)之犯行坦承不諱,並詳細交代犯罪經過。雖就犯罪事實(三)部分為無罪抗辯,但因該部分犯行確非被告所為,並無擾亂司法之意,且觀起訴書內容就該部分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明顯不足,其起訴程序有瑕疵。被告既已就其所為犯行悉數認罪,實無串供之虞,且被告甫滿19歲,為待役役男,並無機會出境潛逃,亦尚無其他足資認定有逃匿之情事,為此懇請鈞院准允停止羈押,或指定保證金後准允停止羈押,不勝感念之至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涉偽造公文書、詐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有多次犯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於民國99年7月7日執行羈押。
茲被告本案所涉係於短時間內為多次詐欺、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之犯行,復依其犯罪態樣,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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