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被告 尚利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侑誼 被告 曾盈蒼 即盈安消防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郭怡均 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8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另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調閱本院另案98年度訴字第763號等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且有本院另案100年度司中勞移調字第17號(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案件移付調解)調解程序筆錄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