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碧麗企業有限│深坑農會│97年6月30日│853,400元│FA0000000│││公司 吳信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