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9,606元,應繳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應補繳16,63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