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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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成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成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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