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