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凱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乙○○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暐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認諾原告之主張之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認諾,自堪採信。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既經被告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