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被告乙○○男四選任辯護人蔡勝一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