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周國財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FO┌──────────────────────────────────┐│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七、○九九││││││├────────┼───────────┼─────────────┤│第一審送達郵費│三五○│原繳四七六元,已退回一二六││││元。│├────────┼───────────┼─────────────┤│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四五││││││├────────┼───────────┼─────────────┤│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六○○││││││├────────┼───────────┼─────────────┤│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一三六││││││├────────┼───────────┼─────────────┤│合計│二八、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