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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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王怡文 債務人王 秉國 債務人 楊美 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怡文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 王秉國 、 楊美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83,62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怡文、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78,745│秉國、楊美│2月01日起│││││元│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怡文、王│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745│秉國、楊美│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