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告 蔡昀凌 被告 蔡雅妮 (TRIY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蔡雅妮(TRIYANI)對於被繼承人 蔡宏榮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0年04月03日死亡)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係印尼國人,與原告之父親蔡宏榮雖於民國94年01月05日向戶政單位申請登記於93年10月19日與原告之父親蔡宏榮結婚,惟實際上被告係為在台灣工作,原告之父親則為賺取酬金,渠二人係假結婚,並無結婚之真意,亦從未同居,其婚姻自始無效不存在。被告既非係蔡宏榮之配偶,即無繼承權存在。為此,爰訴請鈞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原告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聲請訊問證人 蔡宗元蔡東霖蔡金瑞
乙、被告方面:被告蔡雅妮(TRIYANI)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蔡雅妮(TRIYANI)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蔡宏榮之繼承人,而被告(TRIYANI)與被繼承人蔡宏榮則係假結婚,被告並非係被繼承人蔡宏榮之合法配偶,惟戶政單位登記被告(TRIYANI)係蔡宏榮之配偶,則被告是否係被繼承人蔡宏榮之繼承人一事既不明確,影響原告之繼承權利,足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虞,堪認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因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於法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原告蔡昀凌係被繼承人蔡宏榮之長女,被繼承人蔡宏榮已於100年04月0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查,被告蔡雅妮(TRIYANI)係印尼國人,與原告之父親蔡宏榮於94年01月05日向戶政單位申請登記於93年10月19日與原告之父蔡宏榮結婚,此有戶籍謄本載明可考。又查,原告主張實際上被告蔡雅妮(TRIYANI)係為在台灣工作,原告之父親則係為賺取酬金,渠二人係假結婚,並無結婚之真意,亦從未同居等事實。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被告蔡雅妮(TRIYANI)之入出國日期記錄資料,經查,被告係於94年01月20日入境台灣,並於97年04月06日出境以後,即未再入境台灣,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07月15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00108590號所函附之被告蔡雅妮(TRIYANI)之入出國日期記錄資料在卷可稽。另查,證人即被繼承人蔡宏榮之長子蔡宗元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伊從來沒有看過被告蔡雅妮這個人。證人即被繼承人蔡宏榮之次子蔡東霖亦到庭證稱伊也沒有看過被告蔡雅妮。又查,另證人即被繼承人蔡宏榮之堂兄蔡金瑞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到庭,蔡金瑞證稱:伊沒有看過被告蔡雅妮,蔡宏榮他去印尼回來以後有跟伊說他去辦理假結婚,他也跟伊說他從來沒有看過被告蔡雅妮(TRIYANI)這個女孩子;又伊跟蔡宏榮住的地方差不多只有十幾步的距離,就住在隔壁而已等語。綜據上情以觀,本件被繼承人蔡宏榮雖於生前曾向戶政單位申請登記於93年10月19日與印尼國人蔡雅妮(TRIYANI)結婚,惟實際上被告蔡雅妮(TRIYANI)係為在台灣工作,原告之父親蔡宏榮則係為賺取酬金,被繼承人蔡宏榮與印尼國人蔡雅妮
(TRIYANI)二人無締結婚姻之真正意思,亦從未同居,婚姻應自始無效,被告蔡雅妮(TRIYANI)非屬被繼承人蔡宏榮之合法配偶,即無合法繼承權存在。因此,原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蔡雅妮(TRIYANI)對於被繼承人蔡宏榮之繼承權不存在,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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