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6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6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62號補償請求人 蔡瑞文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蔡瑞文因於民國90年間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為此請求補償云云。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請求人蔡瑞文請求刑事補償,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8年7月1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於108年7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請求人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覆議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