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告 蔡長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00元,並於108年5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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