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1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宗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9761元整自民國100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97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