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3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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