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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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 遲蘅 法定代理人 遲玉堃
林國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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