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同意變賣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4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高懷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 朱晏倫 之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朱晏倫(民國15年8月1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朱晏倫(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