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核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9號聲請人新北市三芝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鐘萬 債務人 曾蕾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鍾萬 」之記載,應更正為「鐘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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