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 王添壽 原告 陳秋麗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彩依 (原名 黃寶貴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97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600元,被告等人共占用面積481.05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5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2973元,尚不足14054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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