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97年10
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180元,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