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274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2748給付信用卡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
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
應自結帳日起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詎被
告迄至95年8月8日止,於原告之消費款159,732元,迄未
按期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上開款項及自民
國9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各1件,帳單影本1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
額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墊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
如主文所示信用卡帳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4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4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