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6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沈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沈俊忠於民國84年9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30元及費用43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沈俊忠於民國98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81元及費用1776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26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俊忠│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60640││11月16日││點七五│││元││起│││├──┼───┼─────┼──────┼──────┼───────┤│002│新臺幣│沈俊忠│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09217││11月15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