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74號原告 林曼麗 被告 林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查原告原起訴先位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133元本息;備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之房屋返還原告。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8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惟原告嗣於108年11月1日具狀撤回備位之訴,僅請求先位之訴部分,有陳報狀可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行核定為126,13
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