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聲請人 蔡旻霓 相對人日昇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旻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