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告龍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告 鄭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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