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債權人 王志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豐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欲請求之金額之完整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並提出修正後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