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胡明華於民國107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1,758,756元正未給付,其中1,745,493元為本金;12,564元為利息;6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