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劍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1,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