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路寬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具體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且事實及理由僅記載「與債權金額有異議,提出異議之訴」等語,並未陳述執行名義所載金額有誤之理由,未就起訴之原因事實予以表明,故原告起訴自有未合法記載前揭事項之不合程式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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