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台灣宇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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