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66號上訴人 許秀娟 被上訴人世紀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朝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66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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