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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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7號原告 游東霖 訴訟代理人丁 昱仁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野生動物保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裁罰新台幣6萬元及「2隻白化廟龜及2隻花北箱龜未緀本府同意不得繁殖、買賣、進口或出口」之處分(見本院卷第22、29頁),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