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萬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福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4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