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90號聲請人 張清厚 被告 周玉羣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周玉羣涉嫌違法乙案,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104年度他字第6788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移轉管轄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告訴被告周玉羣違法乙案,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考量國人官場文化及官場倫理,基於同事情誼,難以對違法同事科以刑責,故本案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難期公平,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移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依此規定,必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審理中,而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查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者,係以其所告訴被告周玉羣涉嫌違法乙案,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恐難期公平,則聲請人所聲請移轉管轄之案件顯尚未繫屬法院審理甚明,此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24日 桃檢兆闕 104他6788字第102991號函(載明該署現受理張清厚告訴周玉羣乙案,並以104年度他字第6788號偵辦中)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11月30日桃院豪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明該院並無繫屬審理周玉羣被訴之案件)在卷可參,則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周玉羣涉嫌違法乙案既未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自無由本院裁定移轉管轄之可言,聲請人預為聲請移轉管轄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