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清標 、 羅建國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清標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03,986元,
迄今未償還,相對人王清標為避免遭聲請人追索,遂將其名
下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羅建國,因而侵
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王清標、羅建國間就相對
人王清標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向南投縣
竹山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之抵押權設
定行為應予撤銷,並將前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