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9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被   告  魏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六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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