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僅就新臺幣34,550元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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