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僅就新臺幣34,550元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