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3855號債權人 吳仕賢 債務人 趙民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民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起算。
二、釋明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30,5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如請求有誤請具狀更正。(依台端聲請狀所附證物之支票為30,000元,逾此金額之請求應無理由;如係為程序費用之主張,台端已於請求標的【二】中敘明,無庸在請求金額中重覆請求。)
三、債務人趙民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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