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22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良程工程有限公司即受處分人代表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8年10月21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F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良程工程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良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受處分人)所屬之司機使用440-UE自用曳引車附掛78-ZH號自用半拖車載運砂石,於民國98年8月5日11時58分許,行經苗栗縣○○鄉○○村○○○街○號,經警會同駕駛實際過磅結果,該車總聯結重量35公噸,過磅總重55公噸,超重20公噸,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第3項之規定舉發。原處分機關於98年10月21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F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則以:該據以裁罰度量衡儀器之合格證書所示,其最大秤量僅為30公噸,而本案受處分人所有之曳引車裝載砂石核重為35公噸,如何精確秤量超過30公噸之載重?其作為本案之證據資料的證明力自非無疑;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鍰等語。
三、經查: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違規事件之處罰,其屬行政罰之性質,行政機關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有舉證責任。行政罰對人民法益之限制、剝奪相對於刑事處罰而言,侵害性較小,影響較為輕微,行政機關之舉證責任不必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亦即不必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行政罰之要件事實的認定;但行政機關相對於一般人民,具有優勢地位,掌握較多調查方法,故本院認行政機關就一般人民符合行政罰之事實,負有盡到明晰、可信的舉證責任。
(二)本件舉發員警係利用科學儀器採證,其所使用之秤重儀器測得受處分人司機之上開總重為55.6公噸,有過磅單影本1紙附卷可證。惟使用科學儀器之優點在於精確、客觀,證據之證明力強大,但科學儀器應定期檢驗校準,以避免因機械故障而量測失真。舉發員警所利用之地磅,其器名為「固定地秤」,型號為TC-500S,器號為NPB20230,最大秤量為30噸(即30,000公斤),檢定日期為98年4月17日,有效日期為99年4月30日,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紙附卷可證。上述地磅站之最大秤量既為30噸,竟能測得受處分人司機所駕駛半拖車連同載重為55.6公噸,其結果之正確性令人質疑。
(三)舉發機關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雖檢附東興地磅站98年4月17日出具之磅秤校正報告,載明秤量為80公噸,但該磅秤校正報告所記載之器名為「80公噸全電子式地磅」,型號為UWE1705,器號為NSD11097,與舉發員警所使用之科學儀器基本資料完全不同,無從使用上述磅秤校正報告來證明舉發員警所使用之固定地秤與「80公噸全電子式地磅」具同一性,因而可以量測上限為80公噸之秤物。
(四)證人即出具「磅秤校正報告」之東興地磅社校正人員丙○○於本院作證時,雖證稱:該校正報告所記載之地磅即本件舉發員警所使用、位於苗栗縣○○鄉○○村○○○街○號之固定地秤云云,但對於器號、型號不符之原因,證人竟答稱可能是現場有脫落,再補上去云云。按科學儀器係使用名稱、器號、型號來辨別同一性,如有變更,應提出具公信力之書面資料用以佐證;證人丙○○空言指稱「固定地秤」與「80公噸全電子式地磅」二者是同一機具,令人難以採信。況且,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定之申請者就是東興地磅站,如「固定地秤」最大秤量可達80噸,申請檢定時何以僅申請最大秤量為30噸?依故本院認證人丙○○的證言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不具憑信性,無從據以作為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舉發員警所使用之「固定地秤」依具有公信力的檢定合格證書顯示,最大秤量僅30公噸,其竟能出具秤重達55.6公噸之過磅單,自形式觀察上,難以認定該項秤重結果係客觀、精確;從而,上開過磅單不具證據價值。原處分機關所檢附之證據未達明晰、可信之程度,無法認定受處分人有違規之事實。
四、原處分機關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認定受處分人有違規之事實,其所為罰鍰之行政裁罰,即有未洽,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由本院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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