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上訴人 高麗娟 被上訴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法定代理人 謝楠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7,362元,提撥71,24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開立服務證明書等,均提起上訴,財產上請求部分合計為978,606元(計算式:907,362+71,244=978,6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80元,開立服務證明書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8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