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訴人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上訴人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被上訴人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