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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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有關被告之前案科刑紀錄,應更正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六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及三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甫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