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8年6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自97年4月10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10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149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